关于承包合同锦集7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承包合同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承包合同 篇1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甲方将本村对虾养殖池发包给乙方,特签订此合同。
一、总面积 亩。坐落 。承包期自年 月日至年月 日。
二、承包总金额 元。乙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笔交清。
三、虾池的承包以养虾为主,不准改变经营方向,如养殖其他品种,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监督乙方按约定用金合理利用。
2、有权制止乙方损害虾池的原貌。
3、维护乙方的承包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承包使用权和收益权。
2、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产品。
3、维护虾池的养殖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虾池造成损害。
4、承包期间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协调。
六、按国家有关政策,土地调整带来的收益归甲方享有,约依法批准的征收、征用,不属于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在相关资金中,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七、变更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征得对方同意,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八、如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 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其它事项:
变压器的管理与维修由甲方负责管理,正常损坏费用各50%,如在乙方使用中出现人为的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 电费的交纳,由承包者与电站直接对口。
十一、电费押金按50KVA变压器收
5000元,30KVA变压器收3000元,乙方负责养虾结束后,把虾池水抽干,一个变压器如有虾池和土地必须共同使用。
甲方: (公章)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承包合同 篇2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 根据《经济合同法》、《建筑法》、《劳动法》和建筑工程承包条例相关内容,结合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建筑工程报建、竣工验收手续办理承包合同。
二、 乙方承包 工程的报建、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工作。
该工程包括的工作内容:乙方承包该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的报建及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工作,负责拿到本工程的房产证。
三、 甲乙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① 负责提供报建过程必须由甲方提供的相关文件。
② 负责缴交报建、竣工过程相关部门所需的一切费用。
③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
2、 乙方责任:
① 负责工程报建、竣工过程所需资料的编制、收集及整理。
② 负责工程报建、竣工过程所有相关部门的手续办理。
四、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该工程合同总价为¥35000.00万元整(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2、以上合同价款不含税,可开据收款收据。
3、付款方式:
① 甲乙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至拿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甲方支付¥10000.00元的合同款给乙方。
②在乙方拿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甲方支付¥15000.00元的合同款给乙方。
③ 在乙方办理好工程房产证后,甲方支付¥10000.00元的余款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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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纠纷解决方法: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任一方式解决:
① 向韶关市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② 向韶关市人民法院起诉。
六、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办理完成工程房产证,结清全部工程款后终止。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单位名称(公章):
单 位 地 址:
甲方代表(签名):
联 系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签名):
联 系 电 话:
居 住 地 址:
建 行 帐 号:
日 期: 年 月 日
承包合同 篇3甲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公司《项目工程经营承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之规定,公司决定将授予同志为项目经理部的项目负责人,由项目经理部事实《建设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条款,进行事实全面生产经营管理。经与同志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1、工程范围为:
2、工程内容为: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六、工程承包方式
工程项目均采用全额承包,承包人有承包责任人,与发包人圈定书面项目承包合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承包原则,所创利润由承包人自主分配,发生亏损由承包人全额赔偿。
七、工程结算
乙方负责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0日以内提交结算依据和工程结算书,并且由乙方负责整个工程的结算管理工作,甲方负责配合乙方依据施工合同向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工作,在收到结算依据金额工程结算书后90天以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报告。
八、设备及材料供应
乙方(含乙方派驻在工地的有关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甲方)的名义对外签订租赁或购买生产设备和有关建筑材料的合同;如因生产和施工的需要以公司(甲方)的名义对外签订租赁或购买生产设备和有关材料的合同,需经甲方对合同的内容予以审核,并经甲方签章后方能生效。乙方(含乙方派驻在工地的有关管理人员)擅自为之,由乙方或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如果导致公 ……此处隐藏9108个字……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中华人民公会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担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依据上述规定,该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总价值为1000万的工程合同,其中工程合同内甲供材料800万,无论如何结算,建筑公司应按1000万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在建筑业征管中,由于特定甲供材料原因,工程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在投标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料的,工程承包方出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承包方一般以开具建筑业发票金额,缴纳营业税。甲方30日内又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告甲供材料金额。因此,甲方发包人应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应缴纳甲供材料费部分(800万元)的营业税额由工程发包方承担。因此,若与建筑公司签订总价值为200万的工程合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情形,建筑公司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
(二)装修合同和安装合同中“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1、税收风险分析
安装合同的“甲供材”实质是“甲供设备”,所谓的“甲供设备”是指建设方购买设备,然后把设备发给安装企业进行安装的经济行为。安装合同和装修合同中的涉税风险是包工包料的情况下,设备价款和装修材料费用必须要缴纳营业税,特别是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设备和材料款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还得缴纳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6号)第三条(十三)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基于以上规定,装饰工程是由客户采购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可不计入承揽方的营业额纳税,但如果出现由承揽方采购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情况,还是要依混合销售的规定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控制策略
针对装修合同和安装合同中“甲供材”的税收风险问题,必须采取以下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一是非一般纳税人的安装企业必须与建设方或甲方签定“甲供设备”合同;装修企业必须与建设方或甲方签定“甲供材”合同;
二是一般纳税人的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必须成立一家独立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设备和装修材料的销售、批发和零售业务,该子公司与建设方或甲方签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合同,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与建设方签定安装合同和装修合同。
三、建筑总承包合同违约金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建筑总承包合同违约金现象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建设方违约而给总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二是总承包方违约而支付给建设方的违约金。这两种违约涉及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一)违约金的税收风险分析
1、营业税风险
建筑总承包合同涉及的两种违约金现象的营业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收取违约金的一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16号)文件还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如果建设方违约而给总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总承包方向建设方收取的违约金是一种提供建筑劳务的价外费用,必须缴纳营业税,必须向建设方开具“建筑业”的营业税发票,否则是漏税的风险;如果总承包方违约而支付给建设方的违约金,建设方向总承包方收取的违约金不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不需要向总承包方开具发票,否则是多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企业所得税风险
建筑总承包合同涉及的两种违约金现象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支付违约金的一方怎样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收取违约金是否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面两种违约金现象的营业税风险分析,可知,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是决定支付的违约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关键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xx年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基于此规定,那么对未履约合同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企业的其他收入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能履行合同按规定支付对方的违约金,是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 因此,建筑总承包合同中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